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HMADJALALUDIN(印尼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4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05、4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HMADJALALUDI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0月22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09公克),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AHMADJALALUDI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查獲之透明結晶1包(驗前含袋重0.2公克,驗餘淨重
0.09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106年9月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安保字第1461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639號卷第9、10頁),是該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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