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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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楊智賢 債務人 賴志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暨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新臺幣參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8,754元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15%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最高以3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