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57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鎮○○里○○路○○號,有卷
附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可稽(本院卷13頁),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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