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綠舞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鄉○○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陳木川  住同上
被上訴人  林佳慧  住宜蘭縣○○鄉○○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八年十二
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
之上訴程序,準用第3編第1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20日裁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
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羅東簡易庭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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