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冬生選任辯護人鄭深元律師
楊汶斌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冬生選任辯護人鄭深元律師
楊汶斌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