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331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告 譚明麗
譚明華 即譚胡美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譚大智、譚明華為被告譚胡美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譚胡美英於民國110年8月15日死亡,而譚大智、譚明華為其法定繼承人,譚明麗則拋棄繼承,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公告在卷可佐(見簡上卷第20至26、34頁),惟譚大智、譚明華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乃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