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6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26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法院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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