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59號聲請人 蕭月卿 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2.「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含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勞工退休金6%、休假暨其他(代墊交通費)等),資方同意給付....蕭月卿以新台幣236,595元整,本爭議案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於108年11月5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1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對於工資等事項成立調解,調解方案第2項為: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含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勞工退休金6%、休假暨其他(代墊交通費)等),資方同意給付....蕭月卿以新台幣236,595元整,本爭議案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於108年11月5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下稱系爭調解方案)。相對人依系爭調解方案應於108年11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萬6595元,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08年11月1日調解成立如系爭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本院卷第7至10頁)。然相對人並未依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附卷為證(本院卷第11頁)。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如主文所示金額,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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