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35號原告 梁敬煥 訴訟代理人 梁美雲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訴訟代理人 陳虹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
100年3月3日為訴之聲明變更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本件原告前曾繳納部分裁判費10,900元,尚餘8,9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8,9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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