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5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德昌 被告椿啟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春娟 被告 陳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業於授信額度契約書第17條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本件第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椿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春娟於民國100年9月2日邀同被告蔡春娟及陳光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並立有授信額度契約書為憑,約定循環動用期限自100年9月6日起至101年9月6日止,每次動用僅由立約人簽具動用額度申請書為據,被告於100年9月6日及100年9月9日分別借得300萬元及100萬元,合計400萬元,約定利息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1.38%加碼年利率3.62%,合計為年利率5%機動計息。按雙方之一般約定條款第4條、第6絛第1項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還本金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遲延付息日起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遲延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繳款至100年11月5日止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欠原告本金359萬6,4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蔡春娟及陳光政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額度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授信資料查詢、存放款利率表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359萬6,4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
┌──┬──┬─────┬────┬──────┬──────┬───────────┐│編號│項目│本金金額│利息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民國)│(民國)││├──┼──┼─────┼────┼──────┼──────┼───────────┤│一│信用│5萬9,643元│5%│100年12月16│101年1月1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放款│││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止││,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擔保│53萬6,785│5%│100年12月16│101年1月1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放款│元││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止││,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三│信用│30萬元│5%│100年11月6日│101年12月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放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四│擔保│270萬元│5%│100年11月6日│101年12月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放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公示送達費用200元合計3萬6,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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