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5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呂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項目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434,936元自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6.55%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655%計算自113年3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1日止,以6,526元按週年利率0.655%計算。自113年4月12日起至113年5月11日止,以13,088元按週年利率0.655%計算。自113年5月12日起至113年6月11日止,以19,685元按週年利率0.655%計算。2.以現欠本金餘額434,936元,自113年6月12日起至113年9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0.655%計算。3.以現欠本金餘額434,936元,自113年9月12日起至113年12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1.31%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