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㈠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巨星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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