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38號聲請人 高睿廷
高睿辰 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御嘉 共同代理人 林宗謁 律師相對人 何欣芸 上列當事人家間給付扶養費事件(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高睿廷、高睿辰與相對人何欣芸間給付扶養費事件(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81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審查表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給付扶養費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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