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44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被告 劉梓燁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梓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67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