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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