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835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83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83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83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83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84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84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84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廖志瑋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1年2月1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緣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廖志瑋名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地點,因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違規事由,經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舉發單位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陳述,經舉發單位函復後仍不服,本所遂於101年2月1日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罰鍰金額,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9月中換車,不知有「一車一機」之相關規定,造成誤闖ETC車道,且通行費業經繳納,實不應再受處罰,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並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駛過站繳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項外,有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尚未申請車牌異動,即將原
登記於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e通機」,裝設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行駛於如附表所示收費站之電子收費車道,因係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有「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之違規行為,分別為附表所示之舉發單位以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掣單逕行舉發等情,此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暨違規採證照片、原處分機關裁決書各8份、交通○○○區○道○○○路局 楊梅 收費站101年1月11日高楊稽字第1010000051號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受處分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用路人使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服務,應與營運單位簽訂電子收費服務契約,申裝指定之車內設備單元,且須隨車登記」;「不照章繳費且未申裝車內設備單元,而使用非登記所屬之車內設備單元者,依法舉發」,電子收費注意事項第4點、第16點第2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乃據公路法第24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所訂定,受處分人本不得以不知規定而據以免責。再參諸遠通公司電子收費申裝服務契約,亦有告知「e通機」為隨車登記使用,申請車主本人於變更使用之車輛、車內設備單元或其他資料時,應主動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至指定之服務中心辦理異動,此有電子收費服務契約1紙在卷可參,受處分人既係上開電子收費服務契約書之締約人,自有知悉使用規範之義務,尚無諉稱不知車內設備單元為隨車登記使用,不得移至他車使用,變更使用車輛前應向遠通電收公司應辦理異動作業程序之理。況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服務自95年2月10日啟用至今,並未開放一機(即「e通機」)多車使用,業經媒體、業者、與政府主管機關廣為宣傳,此為一般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使用「e通機」應有之認知。而一機一車係依據ETC招商文件隨車登記之規範而規劃,採隨車登記制度之本意係在保護
ETC用戶權益,因「e通機」隨車登記,民眾若對扣款費用是否正確存有質疑時,始可透過隨車登記的制度,查詢對應「e通機」之車輛的交易紀錄,另透過「e通機」隨車登記制度,將可有效杜絕有心人士盜用他人「e通機」使用的念頭,亦避免盜用者為盜取「e通機」而使車輛遭破壞的損失。此外,為避免共用「e通機」,易發生違規欠費之歸屬混淆,導致用戶權益受損,故若非使用該車專屬「e通機」,視同未申裝「e通機」行駛ETC車道,車輛牌照更換亦同。
從而,受處分人並未向遠通電收公司申報車牌異動,即續以新車牌號碼0000-00號使用「e通機」,致遭判讀為未申裝戶行駛ETC車道而有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之違規,實屬可歸責於受處分人之事由,其縱非故意,亦顯有重大過失,依法仍應受罰。
㈢至受處分人依遠通公司之通知所補繳之費用,僅係由高公局
委託遠通公司所代為收取之駕駛汽車者經過收費站所應繳付之通行費(此部分倘有「經通知補繳,於繳費期限截止未補繳」之違規情事,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問題),此與本件係因「非電子收費使用者(即未申裝戶使用非登記所屬e通機),而違規行駛電子收費車道」之違規事由,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處罰,要屬二事,受處分人認其已補行繳納本應繳納之高速公路通行費,無庸另予受罰,尚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確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裝戶使用非登記所屬e通機)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之規定,各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00元,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舉發單位、違規│違規時間│違規事實│違規地點│違反道路交通│處罰主文(││││單號││││管理處罰條例│新臺幣)│├──┼───────┼───────┼──────┼─────────┼──────┼───────┼─────┤││中監違字第裁│內政部警政署國│100年10月27│行駛高速公路,於駛│楊梅收費站│第33條第3項│600元││1│60-ZBP065575號│道公路警察局第│日23時32分許│進收費站繳費時,未│南下(第8車││││││二警察隊 楊梅分 ││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道)││││││隊、公警局交字││(未申裝戶使用非登│││││││第ZBP065575號││記所屬e通機)││││├──┼───────┼───────┼──────┼─────────┼──────┼───────┼─────┤││中監違字第裁│內政部警政署國│100年10月21│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造橋收費站南│第33條第3項│600元││2│60-ZBQ043594號│道公路警察局第│日17時47分許│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下(第8車道││││││二警察隊造橋分││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隊、公警局交字││(未申裝戶使用非登│││││││第ZBQ043594號││記所屬e通機)││││├──┼───────┼───────┼──────┼─────────┼──────┼───────┼─────┤││中監違字第裁│內政部警政署國│100年10月21│行駛高速公路,於駛│楊梅收費站│第33條第3項│600元││3│60-ZBP065485號│道公路警察局第│日15時06分許│進收費站繳費時,未│北上(第7車││││││二警察隊楊梅分││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道)││││││隊、公警局交字││(未申裝戶使用非登│││││││第ZBP065485號││記所屬e通機)││││├──┼───────┼───────┼──────┼─────────┼──────┼───────┼─────┤││中監違字第裁│內政部警政署國│100年10月21│行駛高速公路,於駛│后里收費站南│第33條第3項│600元││4│60-ZCQ040097號│道公路警察局第│日18時13分許│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下(第8車道││││││三警察隊泰安分││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隊、公警局交字││(未申裝戶使用非登│││││││第ZCQ040097號││記所屬e通機)││││├──┼───────┼───────┼──────┼─────────┼──────┼───────┼─────┤││中監違字第裁│內政部警政署國│100年10月21│行駛高速公路,於駛│泰山收費站南│第33條第3項│600元││5│60-ZAQ159983號│道公路警察局第│日16時34分許│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下(第12車道││││││一警察隊泰山分││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隊、公警局交字││(未申裝戶使用非登│││││││第ZAQ159983號││記所屬e通機)││││├──┼───────┼───────┼──────┼─────────┼──────┼───────┼─────┤││中監違字第裁│內政部警政署國│100年10月21│行駛高速公路,於駛│泰山收費站北│第33條第3項│600元││6│60-ZAQ159979號│道公路警察局第│日15時39分許│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上(第10車道││││││一警察隊泰山分││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隊、公警局交字││(未申裝戶使用非登│││││││第ZAQ159979號││記所屬e通機)││││├──┼───────┼───────┼──────┼─────────┼──────┼───────┼─────┤││中監違字第裁│內政部警政署國│100年10月21│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龍潭收費站南│第33條第3項│600元││7│60-ZFQ033280號│道公路警察局第│日17時12分許│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下(第10車道││││││六警察隊龍潭分││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隊、公警局交字││(未申裝戶使用非登│││││││第ZFQ033280號││記所屬e通機)││││├──┼───────┼───────┼──────┼─────────┼──────┼───────┼─────┤││中監違字第裁│內政部警政署國│100年10月2日│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龍潭收費站南│第33條第3項│600元││8│60-ZFQ033176號│道公路警察局第│21時25分許│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下(第10車道││││││六警察隊龍潭分││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隊、公警局交字││(未申裝戶使用非登│││││││第ZFQ033176號││記所屬e通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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