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9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介石 (原名 張文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已請求自96年11月20日起至97年9月27日止之利息,復請求自86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顯係重複請求。是關於97年9月28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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