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36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余昌龍 (即 鄧冬足 之繼承人)債務人 植田邦友 (即鄧冬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植田邦友(即鄧冬足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鄧冬足之遺產範圍內與余昌龍(即鄧冬足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