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91號聲請人 王樂婷 住高雄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 蘇麗娟 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黎蘋果LAPOMME、 陳真凡陳翌名 間請求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78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
二、得以聲請拍賣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例如:質權設定契約書)
三、聲請拍賣之動產附表。
四、相對人巴黎蘋果LAPOMME之商業登記資料。
五、得以聯繫之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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