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64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沅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沅興工程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 廖文欣 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22日107年度司執字第6316號之「完整」薪資扣押命令及該薪資扣押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復未提出第三人 林志堅 自111年1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存證號碼000994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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