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范乃中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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