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聲字第2號

抗告人富百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陳玟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聖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2年度港簡字第198號),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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