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5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康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應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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