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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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林鈺朝 被告 林明春
林書睿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彤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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