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註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上訴聲明,
本院無從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具上訴聲明,並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
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42萬8,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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