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78號原告 李秋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義信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4年1月16日送達,由原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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