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2年度訴字第206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2年訴字第206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等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2年訴字第201、203、204、
205、206、207、208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112年10月23日112年再字第81、83至88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拒絕退還裁判費決定,向本院、臺高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臺高院訴願決定不受理,就後者並於臺高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後,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訴願決定不受理。此後訴願人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訴願人不服最近一次本院受理其再審申請之112年再字第
81、83至88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臺高院各該訴願決定、各該法院不予退費的決定及拒絕賠償決定,並命各該法院退還其訴訟費用及續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
97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麟倫 委員 周玫芳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程怡怡 委員 高玉舜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訴願案號│訴願再審決定案號│拒絕賠償決定案號││號│││(拒絕退還裁判費決定函)│├─┼──────────┼─────────┼────────────┤│1│112年訴字第201號│112年再字第8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賠字第27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2│112年訴字第203號│112年再字第83號│12月22日院 貞盈股 103│││││訴00896字第│││││1040012044號函│├─┼──────────┼─────────┼────────────┤││││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國│││││賠字第10號││3│112年訴字第204號│112年再字第84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賠字第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賠字第2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4│112年訴字第205號│112年再字第85號│3月25日院 貞戊股 104│││││訴01833字第│││││1050003289號函│├─┼──────────┼─────────┼────────────┤││││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國│││││賠字第1號││5│112年訴字第206號│112年再字第86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賠字第4至6、17、21│││││號(共5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6│112年訴字第207號│112年再字第87號│賠字第2、3、16號(共3│││││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賠字第46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國│││││賠字第25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7│112年訴字第208號│112年再字第88號│度賠字第2、3號、104│││││年度賠字第1、5至8號│││││(共7件)│││││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國賠字第1號、│││││104年度國賠字第1、3、4│││││號(共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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