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5號抗告人 林鳳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盧育駿 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之106年度司票字第3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7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非訟中心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抗告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