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3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菽蓁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 張鳳儀 於民國106年8月24日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張鳳儀、 孫赤 於抵押權存續期間(83年6月17日至98年6月17日、84年1月20日至99年1月20日)在本件聲請之最高限額範圍內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款契約書或可作為執行名義之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