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9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曾昭台 債務人 宋嘉雯
樓之1債務人 宋寧明
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宋嘉雯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時,邀同宋寧明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8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46,187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宋嘉雯於100年7月2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新臺幣398,00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宋寧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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