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原告 李曾桂蓮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被告 李玉璘 被告 李秀貞
李玉瑞
李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李价 原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配方式」所示。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 李价原 於民國107年9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兩造均為李价原之法定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又李价原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無法就分割遺產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因附表一所示遺產合計價值不足清償原告已支出之遺產稅費用新臺幣(下同)266萬2,050元,所以應由原告取得全部的遺產,且被告均表示同意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全體被告雖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均提出書狀表明同意原告所提的分割遺產方案等語。
四、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李价原之法定繼承人,李价原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無禁止分割遺產協議,又無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於110年8月13日開庭時因被告均未到而無法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分割,是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有據。
五、本件遺產的範圍: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价原於107年9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李价原之法定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繳款書收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為佐證,且被告均未為反對之意思,應認為真正。
(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雖然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的贈與及死亡前提領的金額列入遺產稅核課的標的中,但就遺產的認定中,本院只處理被繼承人李价原於死亡時所遺留的遺產(即附表一),且兩造均對本件遺產為附表一所示內容並沒有不同意見,所以本件遺產範圍為附表一所示。
六、分割方法:
(一)原告另主張已由自己先行墊付遺產稅費用266萬2,050元之事實,已提出前述之遺產稅繳款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又該遺產稅之費用已超過附表一所示遺產的合計價值,因被告已不爭執原告主張的分割方法(見本院卷第107、121至125頁),因此,本院認為原告主張應將附表一所示遺產全數歸由原告取得的分割方法,核屬適當及便利。
(二)就附表一所示遺產編號10「應領未領轉帳交割折讓」的部分,雖未能得知該款項現在何處,但經詢問原告,其表示略以:此部分內容是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所認列在遺產總額明細表中,應能夠具體特定,所以沒有強制執行的問題,如不列為遺產反而可能會有無法結清的困擾等語,本院考量該局乃專業的稅捐機關,將前述的款項認列應有相當之依憑,所以如果僅因沒有在遺產總額明細表中寫出所在何處就不予分割,將有可能造成日後帳戶無法結清,甚至有可能有再行起訴分割等困擾,故一併納入分割由原告取得,附此敘明。
(三)審酌附表一所示的遺產特性及前述說明,認為本件遺產應全部分配予原告繼承取得,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公平及經濟效用,應屬適當之分割方法,所以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本件除第一審裁判費用1,000元外,並無其他費用,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八、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已由原告取得全部的遺產,被告則無受分配,若由兩造各按應繼權利比例分擔訴訟費用,恐有不公,故本件訴訟費用宜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平,所以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被告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一:被繼承人李价原之遺產及分割方式編號財產內容金額(新臺幣)或股數分配方式1華南銀行嘉義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4萬0,414元1.存款及股票部分均含孳息。2.全部由原告繼承取得;被告不受任何分配。2華南銀行嘉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74元3華南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美金76.21)2,335元4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5萬7,865元5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17萬4,788元6京城銀行興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25元7京城銀行興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1,572元8台聚股票1,200股9碩達股票1萬4,000股10應領未領轉帳交割折讓946元附表二:被繼承人李价原之繼承人及應繼權利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權利比例1李曾桂蓮1/52李玉璘1/53李秀貞1/54李玉瑞1/55李宜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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