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盧桂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鄭駿賢 │台灣企銀北港分行│107年7月31日│5,800元│AH1167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