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1樓B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有如下事項尚待補正: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本件暫行酌定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100元【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計,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須預納郵務送達費4,100元,計算式:(14+1)×34×10-1,000=4,10
0】,以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3,000元,合計7,10
0元(二者得互相流用,再有不足則另行酌定命補)。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