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214號聲請人 孫筑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楠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聲請人「孫筑薇」之姓名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
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因與聲請狀末之簽章為「孫薇筑」不符)㈢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是否有誤?(如未約
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