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4號原告 李煜祺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 馮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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