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01號原告 陳卿珍
陳盛武 陳愛貞 共同代理人 王秋滿 律師
陳明欽 律師上列原告陳卿珍等3人與被告 陳精貞陳盛文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3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卿珍等3人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 陳盛龍 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五分之一,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經核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算為新臺幣(下同)19,034,95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420,973元(計算式:19,034,955×1/5×3=11,420,97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72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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