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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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