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599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請求之標的載按月給付生活費用至二子有工作能力止,係
請求按月給付多少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