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七號
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乙○○被告戊○○被告丁○○被告己○○被告庚○○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