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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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 賴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麗珠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張智揚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1807-30地號土地2807-32地號土地324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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