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治源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838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之規定違憲,因而聲請釋憲,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被告死亡,本院已經向憲法法庭聲請撤回聲請,經憲法法庭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以憲庭力108憲三49字第1121001538號函准予撤回,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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