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告 盧詠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煜材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點交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萬2000元之違約金。足見原告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依前開規定,訴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83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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