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41號聲請人 李寧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李龍生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李龍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李龍生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
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龍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2)於81年1月30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聲請人前聲請鈞院准以109年度亡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並據證人 李筱蓉 到庭證述明確,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失蹤人自100年1月至109年7月止,於本保險現有資料庫中無門、住診申報紀錄)、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失蹤人迄今無領取本局相關社福補助或津貼)在卷可佐,而由本院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本院109年度亡字第69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在卷為憑。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81年1月30日失蹤,算至88年1月30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