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卓承廣
侯尚余侯仁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閱覽裁判原本事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判例參照)。又共同訴訟之同造當事人,祇須其中一人尚有資力,即不備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自97年度起受迫停止營業且近年均為低收入戶,聲請人卓承廣雖登載有共有之平房一筆、農田二筆及車輛一輛,惟上述房地屬於持分共有及基本生活需要之車輛,其價值不高於新台幣(下同)50萬元,且因長年訴訟而致不能自由處分財產,籌措款項早已透支,並提出侯尚余之97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卓承廣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釋明其已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09-1條、第110條、第111條、第115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固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9年度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影本等件為釋明。惟查各該清單,聲請人卓承廣尚有房屋1棟、田地2筆、及車輛1輛等財產,已難認伊等係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又且本件抗告訴訟費用僅1,000元,依聲請人之財產資料,應無支出困難之情形,難認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況本院書記官以處分否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原本,於法難謂有何不合;聲請人雖對本院裁定不服,聲請再審,難有勝訴之望,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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