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原簡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原簡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少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9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巫少華 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累犯部分補充「被告前已有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除有如事實欄所載竊盜案件前科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外,又於民國11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2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供稱為代步用、臨時起意)、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園藝,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請法院依法裁判等語(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已扣案發還告訴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見偵查卷第1
2、14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9056號被告巫少華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太魯閣族原住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巫少華前因(一)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壢原簡字第59號判決處有徒刑6月確定;(二)又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原交訴第1號判決肇事逃逸部分,有期徒刑1年2月,過失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確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並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一)、(二)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8月3日13時5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停車場,見 林春長 所有之車牌號碼NAH-6628號普通重型機車,機車鑰匙插在機車上並未取走,遂無人注意之際,以該鑰匙開啟電門鎖後,徒手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後,旋騎乘該機車離開,將之作為代步之交通工具。嗣於同日14時45分許,林春長發現上開機車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巫少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春長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3張、上開機車照片1張、查獲被告現場照片1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檢察官蕭擁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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