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夫妻,乙○○於民國96年4月9日19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與甲○○○因細故發生口角,詎乙○○竟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甲○○○臉部及雙手,致甲○○○受有前額及雙頰擦傷與瘀傷、雙上臂表淺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6年7月16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