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榮光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榮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吳榮光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103年9月2日及104年12月25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及7月確定,於104年11月3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12月20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