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 具保 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94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益程 選任辯護人 王永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益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雖涉犯5年以上之罪,然被告業已坦承犯行在卷可稽,應無非予羈押,顯難審判之情事。且被告於羈押之前雖曾有搬家情事,但僅係被告恰好於當時搬家,且住居所亦在原住所附近,並無任何逃亡情事。又被告之祖母 李許勤 已於100年12月3日往生,並擇期於101年1月1日舉行告別式,懇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以使被告能返家送祖母最後一程,並於本案執行前,能返家奉養祖父短暫時間,略盡孝道云云。
三、經查,被告李益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644號提起公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3號審理後,認定被告有罪,於100年10月14日判決被告李益程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目前由本院積極審理中,被告所涉案件現既尚未確定,為使審判進行及判決確定後執行之順利,參酌本案情節、對被害法益侵害程度、及對社會之影響,衡諸比例原則,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所述,被告既有羈押之事由,亦有羈押之必要,另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所定之情形。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至於被告之祖母逝世,將於101年1月1日舉行告別式,被告若欲返家探視,得依羈押法第38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1第1項之規定辦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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