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宗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具保人 張擇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85、5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擇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宗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張擇權於民國112年5月2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見本院卷第43、46頁)在卷可稽。嗣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依被告住所地址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但被告於113年4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庭,具保人到庭表示:被告並未回家,無法聯繫被告等語;辯護人則稱:被告電話為空號,無法聯繫等語。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函暨報告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89、91、95、107頁、第109頁、第117至129頁)在卷可稽,且被告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亦有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見本院卷第135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依前開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