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32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吳森豐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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